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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4-12 16:22
开封市慈善总会章程(修订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开封市慈善总会(Kaifeng Charity Federation,缩写KCF)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扶贫济困、成就爱心,开展慈善活动,传播慈善理念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助推和谐社会建设。
第三条 本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,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诚信、非营利的原则,不违背社会公德,不危害国家安全,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,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,尊重捐赠人、受益人、志愿者的人格尊严,不侵害捐赠人、受益人、志愿者的隐私。
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开封市民政局,接受开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。
第七条 本会会址: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金祥路6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筹募善款。建立、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事业发展、救助基金;接收单位、团体、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款物;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活动。
(二)赈灾救助。接收、分配、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,救助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,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。
(三)扶贫济困。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帮扶困难群体;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、救济、抚恤工作。
(四)慈善救助。开展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、助学、优抚等各种救助活动。
(五)公益援助。促进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保等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。
(六)志愿服务。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,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,营造慈善氛围,宣传慈善文化,创造慈善城市。
(七)交流合作。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;为在开封市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,帮助他们策划实施在开封的慈善救助项目;参与各项慈善援助活动。
(八)建言献策。介绍国内外有关慈善事业的理论、方法、经验;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市委、市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意见。
(九)指导引领。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及县区的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,引领开封慈善事业的发展。
第九条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和相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慈善信托、慈善保险和慈善资金的净值增值业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自愿申请加入本会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本会综合部审核,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,其中单位会员需经秘书长、会长审批同意;
(三)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会员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;
(四)本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(三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查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会员名册、理事名册、常务理事名册、会议决议、会议纪要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、资料;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会章程的,由本会综合部提出意见,报秘书长、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。
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;
(二)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,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、办公地址的变更和本会的终止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开封市民政局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制定财务管理、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;
(三)筹备召开理事会;
(四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,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,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: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(四)任命副秘书长,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;
(五)聘请名誉副会长;
(六)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;
(七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八)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;秘书长1名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忠实、勤勉、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五)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和会员代表大会相同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;
(二)根据会长办公会决议对外签署有关文件;
(三)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后实施;
(五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后实施;
(六)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;
(七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;
(九)制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;
(十)拟定财务管理、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;
(十一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秘书长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决议等按照重要档案保存,留存备查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3-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由监事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开封市慈善总会理事会选举产生,监事会监事可以由民政、市纪委监委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审计、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、新闻媒体代表以及捐赠者代表组成。
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慈善总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,不履行监督职责,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;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由理事会批准,予以解除监事职务。
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;
(二)检查总会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;
(三)审议总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下一年新申报慈善项目进行立项调研、论证并与常务理事会共同确定立项事宜;
(五)监事会处理总会工作时应依据《开封市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》,并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;
(六)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条 监事会如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。上级党组织为中共开封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委员会。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中共开封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委员会的领导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积极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,突出慈善机构的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开封市民政局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
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《慈善法》要求和指引,履行报告义务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《慈善法》要求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定期通过开封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下慈善信息:
(一)组织章程;
(二)组织机构;
(三)向社会公开募捐和救助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;
(四)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;
(五)监事会意见;
(六)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;
(七)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;
(八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、完整、及时,对已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档案,并妥善保管。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会费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、行政经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,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的不超过10%的管理经费。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:
(一)开展慈善帮扶、救助活动;
(二)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;
(三)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;
(四)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及办公费用;
(五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离开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全供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开封市民政局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开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终止;
(三)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;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。
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报告。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,开封市民政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;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开封市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开封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开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;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开封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8日开封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,经开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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